声音开关

语速

放大

缩小

鼠标样式

大字幕

重置

退出服务

|

搜索
您当前的位置:永宁县院 > 案件聚焦 > 正文
司法救助“送上门” 法治护佑少年心
2026-08-18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曲良莹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分享至:
分享到微信
2026-08-18

  未成年人是司法重点保护的特殊群体。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身心脆弱,反复往返提交材料、办理救助手续,易造成二次心理伤害。针对该办案难点,永宁县检察院持续优化司法救助便民举措,构建线索移送、上门核实、代办协助、普法跟进的一体化帮扶工作模式,推动司法救助从“群众跑腿”向“检察主动服务”转变,将司法温情送到困难群众身边。

  2026年7月,永宁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,坚持惩治犯罪与特殊保护并重,依托内部线索移送机制,排查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芳(化名)符合司法救助条件,第一时间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控申部门审查办理。控申部门紧扣困境儿童司法救助专项工作要求,快速响应、即刻启动司法救助程序。

  为最大限度减轻案件对小芳的心理创伤,避免多次奔波加剧其身心负担,办案检察官主动上门开展调查核实,全面摸清小芳在生活保障、就学就读、心理康复等方面的实际困难,并现场指导其父母一次性备齐全部救助申请材料。经核查,小芳存在智力发育迟缓问题,遭受不法侵害后身心受损严重,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。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,家中另有一名在校学生,母亲为三级精神残疾、患有癫痫,需长期服药治疗,无法外出务工,只能居家照料子女。全家仅依靠父亲零散务工收入、低保金及残疾补助金维持生活,多重生活压力叠加,家庭负担沉重,陷入生活困境。

  结合案件事实与家庭实际状况,永宁县检察院依法认定小芳为刑事案件受害未成年人,属于重点救助对象,符合困境儿童司法救助标准。办案团队开通救助绿色通道,简化审批流程、压缩办理时限,仅用时一周完成全部审批工作,再次上门为小芳发放2万余元司法救助金,实现救助申请、调查核实、资金发放全程群众“零跑路”,有效缓解其家庭实际困境。

  资金救助并非帮扶终点。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,永宁县检察院联动辖区学校法治副校长开展入户走访,开展精准普法宣教。工作人员结合本案真实案情,向小芳及其父母细致解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强制报告制度,普及未成年人自我防护知识,点明家庭监护、家庭教育存在的短板及潜在风险,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,持续关注孩子身心健康,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第一道防线。

  该案办理过程中,永宁县检察院坚持一次性救助与常态化关怀相结合,既通过司法救助化解家庭经济难题,又同步补齐家庭教育监护短板,实现经济帮扶、心理关爱、法治教育多重保护成效。永宁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未成年人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,健全完善“发现-移送-办理-回访”全链条司法救助工作机制,以柔性、便民、暖心的检察履职,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平安成长。


【编辑】:曲良莹
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